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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张正重 编辑:张正重  预审:陈健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27日 浏览次数:

安徽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校园道路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芜湖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自觉服从校园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按规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各校区。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和校园内停车泊位属学校财产;保卫处代表学校管理校园道路和校园内停车泊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

第六条  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应事先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同时在施工现场树立明显的警示牌,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七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和非体育活动场所打(踢)球、溜旱冰、玩耍踏板车(滑板)、追逐嬉戏以及开展各种可能伤人、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八条  除学生宿舍区部分路段实行封闭管理外,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破坏校园道路,对无故破坏校园道路者,由保卫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行人行走

第九条  行人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不宜多人并排行走、围堆谈话,以免影响和妨碍校园道路畅通。

第十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穿越道路时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行穿越,不准随意穿行。

第十一条  老人、幼儿及未成年人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切实承担起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遵循靠右行驶的原则,严禁逆向行驶。

第十三条  严禁骑车追逐、曲折竞驶、急转猛拐;严禁双手离把、扶肩并行或手中持物行驶;严禁攀扶、搭拉机动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或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

第十四条  骑自行车、助动车不宜带人(学龄前儿童例外)。骑自行车、三轮车进出校门或在人群拥挤地段要下车推行,下坡时要注意刹车。

第十五条  骑车转弯应伸手示意,以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第五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十六条  赭山校区机动车辆限从东大门和西大门出入,西小门除机动摩托车外,其它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通行;花津校区机动车辆限从北大门出入,无特殊情况,其他大门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公车、班车和本校教职工的私有机动车辆、校内施工单位和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种运输车辆一律凭保卫处统一制发的“安徽师范大学车辆通行证(卡)”验证(卡)通行,无证(卡)不得入内。

第十八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供电、邮政等各种特种车辆,须口头向门卫说明情况,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非本校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者,应在门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出租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园。但遇恶劣天气、接送老弱病残者、装载仪器设备、行李过重、新生入学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在办理换证(卡)手续后准予通行。

第二十一条  车容不整、证照不全以及各种经营性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实行右侧通行,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不得随意变道和超车,禁止鸣喇叭。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通过校园十字路口或转弯时,必须慢速行驶或停车让行;夜间行驶或通过危险路段时,必须降低行驶速度,保证通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进修班学员机动车需要进校的,由有关单位指派专人在开班前统一登记后,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指定的泊车点进行停放;学校有关部门举办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如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供需见面会、体育和音乐加试等),有外来车辆进校的,主办部门须落实专人负责,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并服从保卫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经营的宾馆、餐厅、招待所、运动场馆,其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应主动停车,接受值勤门卫人员的询问或检查,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制止可疑车辆进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练)习驾驶车辆、试车等;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下客(货)时,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人流通行的前提下,靠边作短暂顺停,驾驶员应随车等候,不准离去。

第二十九条  所有载货出门的机动车辆,应出示有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三十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园通行时要遵守校园道路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第六章 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停放

第三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配合相关部门管理,将各类非机动车辆整齐停放在车棚内或不妨碍行人通行的便道上;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办公楼和宿舍楼内过道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三十二条  管理学生宿舍楼、公共楼宇的物业公司值班人员要具体负责维护各楼门前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的停放秩序,发现乱停乱放者,要及时制止,督促其有序停放。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学生宿舍区、教职工宿舍区主要道路上长时间停放,确保道路畅通和消防等特种车辆通行。

第三十四条  各校区之间定点班车必须在规定的停车点上下客,其他路段禁止上下客。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可本着“就近、就便、安全”的原则在校园宽阔地带设立部分不固定停车泊位,方便教职工、来校公务的机动车辆停放。

第三十六条  外来机动车辆原则上禁止在校园内停放,确因各种原因需要在校内停放机动车辆的,须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上,并交纳相应的场地占用费(非车辆保管费),车主应自行锁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

第三十七条  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科创公司要加强对校内各施工单位的监管,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各施工场所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严禁乱停乱放。

第七章 违规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机动车辆进出校园不服从管理或在校园内违规停车者,保卫处给予初次违规当事人批评、教育、张贴书面告知单,并记录在册;违规2次(含2次)以上经教育不改正者,将采取禁止入校、锁车、拖车、暂扣进校通行证(卡),直至吊销进校通行证(卡)等措施,并通知所在单位;拒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交由派出所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既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在保卫处协调下处理;校园内发生较大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和通知保卫处,等候处理。凡擅自移动事故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责;肇事逃逸者,则由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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